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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

最近美国副总统JD Vance在慕尼黑的演讲 引起了不少争论,争论的核心是对言论自由的定义和限制。欧洲对还是美国对?各家 都有各家的道理,我对这个问题也有一些独立的思考,我觉得我最对。

什么是言论

首先,我们需要定义什么是言论,否则无从定义自由。言论是一种表达,我们可以从表达的主体,和表达的渠道两个维度来做一番二乘二矩阵分析

被动 主动
个人 言论 出版
组织 作证 广告

表达的主体可能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组织。表达可能是回答别人的提问,也可能是没有人问的情况下主动去宣讲。所以有四种情况,我各自用一个简单名词来代表。我认为,只有个人被动表达才享有绝对的自由,其他三种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下面详加说明。

言论:个人被动的表达

除去在法庭作证的情况下,个人在别人征询的时候,做的不离题的回答,应享有绝对的自由,不管怎么说,都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只需要承担道德责任。这里的言论包括但不仅限于:

  • 胡说八道
  • 故意说谎
  • 伤害性言论
  • 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论

出版:个人主动的表达

假如一个人在没有别人征询的情况下,主动地去说一些事,表达一些看法,并投送到别人耳朵里,我管这种情况叫出版。就算不见诸纸面,这和狭义上的出版也是相通的。出版的影响比言论大,所以是不是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呢?

我认为,出版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一个,就是公共安全:假如我的出版物因果性地导致公共安全受到了损害,则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注意,这里有两个限定因素:受到了 ,和 因果性

  • 首先,这公共安全问题必须发生了。当局不能说我的出版 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先把我抓起来。这叫莫须有。
  • 其次,这中间必须有逻辑因果关系。假如我骂了你,你生气出去杀人,这中间因果关系不能成立,我又没有教唆你杀人呀?

危害公众安全当然不好,那为什么只制裁主动发言的人,不制裁被动回答的人呢?其一:假如公共安全可以被被动表达所危害,这里的真正问题其实在于制度,这公共安全也太脆弱了吧。

其二:公共安全问题发生在后,发言在前。人不能预知未来,所以任何问题的回答都有概率导致公共安全问题,可能被追责。回答问题通常无收益,无收益,有危险的事情,没有人会去做,久而久之就没人回答任何问题了。主动表达则不同,主动就说明有动力,担一些风险也合理。

作证:团体被动的表达

我认为,一个团体,公司也好,政党也好,教会也好,不能享受个人的所有权力。在别人征询的时候,是不能说谎的。下面举例:公司管理层和股东见面,股东问经营状况,公司发言人不能在实际亏损的时候,说公司在盈利。

当然,说谎必须是在基于这个团体自身的认知情况。假如一些人都认为地球是平的,组织了一个教会跟人说地球是平的,这不叫说谎。人有当傻子的权利,傻子有抱团取暖的权利。

为什么个人可以说谎,但团体不能呢?说谎不是不好吗?其一:人是感性动物,说谎与否,难以界定。所以,这里有一个可执行性的问题。有可执行性问题的法律一旦成文,将赋予执法机关难以预料的巨大权力,也就是选择性执法,这是会危害所有人的。对于团体来说,不能用生物的非理性来做借口,说谎与否比较容易界定。

其二:团体是多人聚合,比个人有更大的能量,所以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当然,有些个人能操纵相当大的资源,能量超越政党,大公司,但既然法律规定人人平等,又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所以在这里还不能有效立法给不同人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一刀切的话,只能在个人和团体两个大类做分隔。

最后,个人可能在受对自己或家人生命威胁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说谎。团体最多破产解体,总可以卷土重来,没有大不了的威胁必须说谎。

在法庭作证时,个人也不能说谎。这是因为以上三点全不成立:法庭是一个特殊的只讲理性的场合,伪证危害性大,而且政府用公权力保障了你不受威胁。对于一个团体来说,处处皆是法庭,所以处处都不能说谎。

广告:团体的主动表达

团体做主动表达,就可以比喻成做广告。这里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上两者的并集:既不能危害公众安全,也不能说谎。

总结

个人可以说谎,团体不能。主动危害公共安全不行,被动可以。

具体到这个小小的博客,我是一个人写,而且是看客主动点进来,所以我是被动。

假如我成了大腕,有忠实的大量粉丝,则这里是否真的还是被动存疑,有可能要负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

假如我加入了一个团体,并且被团体授权为它代言,则这里是否还算个人言论存疑,有可能要负说谎的责任。

至少在目前,我在这里想说啥说啥,拥有绝对自由。我虽然不喜欢说谎,但不保证不说,我虽然不愿意危害公共安全,但也不保证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