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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从何而来?

目前主流的看法是人权来自上天赋于,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所称:“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但深究下去就进入了宗教的范畴。例如这篇文章 认为人权是一个基督教命题。但他不能解释在非基督教国家,或者前基督教社会,人权还是存在的,只是多和少的问题,或侧重点的问题。反过来,在基督教国家历史的大部分时期,人权也乏善可陈,比非基督教国家也没什么本质区别。所以,我不能同意人权天赋的观点,只能认为这和君权神授一样,是一个宣传手段罢了。

什么是人权?

首先,我们要定义什么是人权。联合国发布了一个世界人权宣言 对人权有非常详细的说明。这份文件虽然详细,但写于1948年,并没有包括现在人们倡导的堕胎,同性婚姻等权利,所以说,也不够全面。我个人认同的还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口号: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

自由,平等,博爱。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概括,却覆盖了人权的所有主要方面:

  • 自由,即人的自由意志,对自身的主导权
  • 平等,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因人的先天属性如性别,种族,出身而有尊卑之分
  • 博爱,就是人权带来的责任,我们有义务帮助能力有限的他人保护自己的权利

美国也有类似的说法:"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但不如自由平等博爱精辟。这里面生命不是人权的范畴,而是所有生物共同的追求;追求幸福貌似合理,但幸福又是什么呢?如果说幸福是人主观愿意追求的东西,这就成了一个循环论证,也就没有信息量了。

当然,自由平等博爱只是一个很宽泛的定义,具体的人权需要具体分析。

人权是谁的?

既然说是人权,所以,人权应该是个人拥有,不对吗?好,我们来做一个思想实验。假如你住在一个孤岛,与世隔绝,那自由平等博爱还有意义吗?所以说,人权只有在社会中才有意义。再者,选举权是基本人权对吧。但我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不享有选举权,这为什么也是合情合理的呢?所以,我只能认为,人权和个人本体无关,只和人的属性,尤其是人的后天属性直接相关。

既然人权和人的联系必须通过人的属性,那么拥有这个属性的人群有多大重要吗?我们再做一个思想实验。假如某人希望和他的女儿结婚,他们不生育子女,但会收养孩子,这个权利会被社会接受吗?我姑且认为不会。在这里,双方都有自由意志,同时也对社会其他人的权利没有明显损害,为什么这种需求仍不被社会认可呢?我们不妨把乱伦和目前被不少国家社会接受的同性恋婚姻对比,看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区别只在于人群大小。假如你是10%的少数人群,那么你是一个权利受保护的少数群体。假如你是1%以内的极少数人群,那么你就是一个需要被全面消灭的异端,正如中世纪的女巫们,二战后的同性恋们,还有现在的乱伦者。作为一个异端,你或者被彻底消灭,或者顽强地在地下生存,直到有一天你们从1% 变成10%,才可以光明正大的行走于世,并争取自己的权利。同性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过去六十年的时间,他们已经证明了自己不是极少数,而是少数,而且同性恋者在某些社会领域其实有突出的群体性的贡献,已经是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诉求自然就有说服力。

所以,我认为人权的拥有者不是个人,而是有共同属性的人的群体。

人权从何而来?

我们回到我们一开始的核心问题:人权从何而来?

我们已经知道,人权是拥有共同属性的群体,尤其是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的诉求。他们的这部分权利一开始其实是没有的,那又是怎么获得的,获得后会不会有天会重新失去呢?

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了:人权从斗争而来。

人权不是天生的,是本群体向社会的做斗争争取到的。以美国为例,妇女的选举权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一代代妇女的不懈斗争而来,黑人的政治权利是美国内战以来,到20世纪60年代达到最高峰的民权运动里一代代黑人斗争而来。通过斗争,这个群体需要向社会证明:

  • 我们不是极少数,而是不可忽略的少数
  • 我们对社会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后,这个群体就可以援引人权三要素中的博爱来获得社会上其他人的同情和支持,从而争取到自己的特定人权。但假如这个群体没有一个好的组织,不作为,就不容易获得其他人的同情和支持,也就不会得到自己的特定人权,而且就算曾经获得的人权,也可能被剥夺。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 国际歌

靠大法官们也一样。